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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大学中层领导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07-12 浏览量:

成都大学中层领导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中层领导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中共成都市委组织部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的通知》和《中共成都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因公和因私出国(境)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因私出国(境)”指:因个人原因自费出国(境)旅游、探亲和处理其他个人事务。

第三条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全校现职中层领导人员

第四条 列入本办法管理的中层领导人员,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组织部,按规定报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并做好信息更新、维护等工作。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条 中层领导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执行和遵守相关组织、外事和财务纪律。

第六条 中层领导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应避免同一单位班子成员在同一时段内同时出国(境)的情况发生。

第七条 中层领导人员在因私出国(境)前,要事先做好安排,确保本单位本部门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开展。中层领导人员非组织选派出国(境)一年以上的,应免去现任职务。

第三章 因私出国(境)审批

第八条 中层领导人因私出国(境)一般应安排在寒暑假或法定节假日,并按规定办理请销假手续,不得以因私出国(境)审批代替请假审批。

第九条 中层领导人员因私出国(境)实行“一事一批”,费用自理。除特殊情况外,中层领导人员一般应提前一个月提出因私出国(境)申请。

申请因私出国(境)的同时还需要申办相关出国(境)证件的,本人应根据具体情况,预留足够时间,提前申请。

第十条 因私出国(境)申请及审批程序:

(一)申请因私出国(境)人员应填写《成都大学中层领导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见附件),详细报告前往国家(地区)、途经国家(地区)、具体事由、往返时间和同行人员等事项。

(二)因私出国(境)审批程序: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因私出国(境)审批表——所在单位(部门)党组织审查意见——保密工作机构审查意见(非涉密人员不涉及)——党委组织部和纪委办公室审查意见(由党委组织部统一收取出具审查意见)——联系(分管)校领导签署审批意见;中层正职领导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的,须报学校分管组织工作校领导签署审批意见,最后本人将审批表交党委组织部备案,出行前10天内领取出(国)境证件。

第十一条 涉及管理人、财、物、机要档案和其他重要岗位的中层领导人员,审批要从严把关。发现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出国(境)的人员,以及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人员,一律不得批准其出国(境)。

第十二条 因客观原因和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在国(境)外期限的,应在批准的出国(境)期限内向所在单位(部门)和党委组织部提出申请。

第四章 因私出国(境)证件办理程序

第十三条 中层领导人员申办、补换发因私出国(境)证件,须填写因私出国(境)审批表,经审批同意后,由党委组织部出具同意函,提交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申领到证件10日内,应主动交党委组织部集中管理。属于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填报对象的,须在事后30日内,按规定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及时报告表,书面报告新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情况。

需要办理签证或签注等手续的,可提前申请领用,使用证件完毕后,距离出国(境)时间超过10日以上,须将所持证件交还党委组织部集中管理。

第五章 因私出国(境)证件的管理

第十四条 中层领导人员的因私出国(境)证件实行集中管理,由党委组织部负责集中保管。证件包括:因私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以及其他因私出国(境)证件。

第十五条 因私出国(境)证件因遗失、损毁等原因不能交党委组织部集中保管的,其本人在5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报遗失,并将回执交党委组织部。

第十六条 因私出国(境)的中层领导人员,在回国(境)后10日内,应将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交由党委组织部集中保管。再次因私出国(境)的,须按相同程序办理。属于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填报对象的,须在事后30日内,按规定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及时报告表,书面报告新发生因私出国(境)情况。

因故未出国(境)的,应在10日内上交已申领的因私出国(境)证件。

第十七条 新任职的中层领导人员,应在任职后10日内将本人因私出国(境)证件交党委组织部集中管理,干部个人不得私自持有出国(境)证件。

第十八条 严禁持因私出国(境)证件出国(境)执行公务;因私出国(境)不得使用因公出国(境)证件。中层领导人员出国(境),不得同时持有因公和因私两种出国(境)证件。

第六章 纪律和监督

第十九条 中层领导人员因私出国(境)后,要做好保密工作,不泄露机密情报和不宜对外公开的情况。

第二十条 中层领导人员因私出国(境),一律不得接受外商或驻国(境)外中资机构(企业)资助。

第二十一条 因私出国(境)的党员干部,不得以中共党员身份在国(境)外参加公开活动;遇到重要情况应及时报告所在单位党组织和党委组织部。

第二十二条 中层领导人员因私出国(境)返回后,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报到及销假手续。

第二十三条 中层领导人员发生及时报告范围内有关国(境)外个人有关事项,应按规定按程序第一时间报告。

第二十四条 中层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

(一)不按时交还因私出国(境)证件的;

(二)不如实报告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情况的;

(三)拒不交还因私出国(境)证件的;

(四)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的;

(五)其他违规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

(六)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的;

(七)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

(八)虽经批准因私出国(境)但存在擅自变更路线、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归等超出批准范围出国(境)行为的;

(九)公款报销因私出国(境)费用的;

(十)违反其他外事纪律和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严格贯彻落实纪律处分条例、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涉密人员管理等管理监督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党委组织部应指定专人负责中层领导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收缴、使用和登记,设立专门的保险柜进行保管,做好日常管理台账;定期核查,建立预警机制,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对不按规定上交因私出国(境)证件的人员,党委组织部应及时提醒,经提醒仍不交出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院级单位党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应认真履行对中层领导人员因私出国(境)的审批职责,加强审核把关。

第二十八条 党委组织部;学校办公室;纪委办公室;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等有关职能部门应依托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沟通,齐抓共管,将因私出国(境)违规情况作为中层领导人员年度考核、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不按规定报批、弄虚作假以及其他违规违纪行为,严肃查处。

第二十九条 离退休副校级及以上干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51224日印发的《成都大学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修订)》(成大委发〔20155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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