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成都市相关文件规定,经学校党委研究,决定开展师范学院副院长选聘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聘岗位
师范学院副院长1名(聘任)。
二、选聘基本条件与任职资格
(一)基本条件
应当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四川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基本条件,特别强调符合以下条件:
1.对党忠诚,政治立场坚定,全面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切实执行学校党委决策部署,做到忠诚干净担当。
2.熟悉高等教育规律和管理工作,具有胜任岗位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相应经历经验,善于科学管理、沟通协调、推动落实,敢于攻坚克难、开拓创新,工作实绩突出,大局意识强。
3.热爱教育事业,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恪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群众威信高。
(二)任职资格
聘任为中层副职岗位的专业技术人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1.一般应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行政副职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应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
2.一般应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历。
3.从专业技术干部直接提任中层领导干部的,其任职资格应符合上述第1、2项规定,并具有3年以上管理工作经历(经党委组织部备案的学院自设机构或基层组织管理工作经历),且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不少于3年且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档次。具体任职资格为:提任中层副职领导职务的,应当聘用在专业技术七级及以上岗位工作,或聘用在专业技术八级岗位工作满3年以上,或聘用在专业技术九级及以上岗位工作满4年以上。
三、选聘范围
根据岗位要求,拟从师范学院符合聘任资格条件的人员中选拔产生。
四、工作程序
(一)个人报名。符合聘任资格条件的人员可填写报名推荐表(见附件),于11月6日前将纸质报名表交至党委组织部(行政保障中心B321办公室杨老师处,联系电话:84616046)。
(二)资格审查。党委组织部会同相关部门对报名人员聘用资格、学术背景和科研成果等材料及师德师风、意识形态、党风廉政情况进行审核。通过资格审核的应聘人员名单在一定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未通过资格审核的应聘者,学校不单独进行通知。
(三)组织评审。学校评审委员会对通过资格审查的应聘人员的政治素养、专业水平、管理能力等进行评审。
(四)民主测评及考察。党委组织部按规定组织民主测评,赞成意见得票未过半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学校组成考察组对考察对象进行考察,同步征求纪委党风廉政建设意见并查阅干部档案,考察对象按规定公示。
(五)党委讨论决定。根据民主测评、考察等情况,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作出聘任决定,拟聘人员在一定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六)办理聘任。公示无异议后,由党委组织部办理聘任手续。聘任后的专业技术人才,其聘任岗位不与职级、身份挂钩,基本工资保持不变;绩效工资按所聘岗位或聘任职务等级就高发放。
五、聘期与考核
(一)实行聘期制度。师范学院副院长实行岗位聘期制度,每个聘期原则上为三年,同一岗位一般不超过两个聘期,学术性或专业性较强的可适当延长聘期。
(二)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办理正式聘任手续,试用期计入聘期;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免去聘任职务。
(三)其他规定
其他聘期管理与考核工作按成都市相关文件执行。
六、工作要求
(一)严守选聘纪律。报名人员及参与选聘工作人员须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不准拉票助选、请托说情,不准泄露测评考察等情况,不准在身份、年龄、工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涉及回避情形的,应主动向党委组织部报告。
(二)如实填报并接受监督。报名人员须如实填写和提供有关材料,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应聘资格;已聘任的,按程序解除聘任。选聘工作接受纪检监察机构和干部群众监督,本通知未尽事宜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附件:师范学院副院长(选聘)报名推荐表
党委组织部
2026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