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建设的重要思想,坚持和加强党对高校工作的全面领导,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不断提升高校基层党建工作质量,进一步增强高校院(系)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党内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和改进我省公办高校院(系)党组织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1.准确把握加强和改进院(系)党组织建设的重要意义。严密的组织体系是党的优势所在、力量所在。院(系)党组织是办学治校的中坚力量,是高校“四位一体”组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高等学校二级办学主体,院(系)是高校教学、科研、管理、社会服务工作的直接组织实施者,是意识形态工作的最前沿阵地,在高校改革发展中发挥着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充分发挥院(系)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对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基本要求,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初心使命,推进高等教育内涵式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院(系)党组织建设的客观要求。近年来,我省高校各级党组织扎实推进党的建设各项任务落实落地,高校基层党组织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不断提升,广大党员干部党性意识、组织纪律观念显著增强。但对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持大抓基层的鲜明导向,面对回答“教育强省,高校何为”和高等教育综合改革不断深化的新形势新任务,我省公办高校院(系)党组织建设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有的院(系)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弱化淡化边缘化的问题依然存在,有的院(系)党组织职责定位不清、党务工作力量不足、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不强,有的基层党组织“三会一课”不经常、不规范、不严肃,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措施落实不到位,在提升组织力、发挥党组织和党员作用等方面还有差距。新形势下如何加强和改进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对高校院(系)党组织建设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
3.进一步明确加强和改进院(系)党组织建设的目标任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紧扣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切实增强我省公办高校院(系)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为推动高等教育内涵式高质量发展、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思想保证、组织保证。
二、工作机制
4.规范院(系)党组织设置。本科高校的二级院(系)一般设立基层党委,高职院校的二级院(系)一般设立基层党委或党总支。院(系)党的委员会由院(系)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院(系)党员大会选举产生。院(系)党的委员会一般设委员5至9人,党的总支部委员会设委员5至7人,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设书记1人,根据工作需要,设副书记1至2人。经学校党委批准,院(系)党的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应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或者纪检委员。推行院(系)党政班子成员交叉任职,党员行政主要负责人一般应同时担任院(系)党组织副书记或委员,党员行政副职、专职组织员一般应按程序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5.健全院(系)党组织议事制度。坚持党管办学方向、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党管意识形态,研究决定院(系)党的建设事项;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院(系)所属机构负责人选拔任用事项;加强对人才政治引领、政治吸纳和教育管理、联系服务。研究决定思政课程、课程思政建设等师生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决定教风学风、师德师风建设和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安全稳定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等群团组织,各类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以及老干部和离退休等工作的领导。涉及院(系)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和重要改革举措、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学科和专业设置调整、学生培养方案及课程建设、教学管理、教材编写选用,人才工作规划制定、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各类人才计划人选推荐申报,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教授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负责人选任,开展国(境)内外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教师引进培养、教学科研团队建设、教师兼职、访学、进修、参加各类组织和参与学术交流、社会活动,教职员工的聘用、调动、晋升、考核、职称职级评定、薪酬分配,院(系)表彰奖励、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的重要事项等,应由党组织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院(系)党组织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组织集体讨论、作出决定。院(系)党组织会议一般每2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组织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组织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织会议的出席成员为院(系)党组织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等重大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织委员到会。不是党组织委员的院(系)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党组织会议,不是党组织委员的专职组织员一般应列席党组织会议。根据需要,党组织书记可以确定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6.规范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院(系)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事关院(系)改革发展稳定、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等事项;科研平台、教学科研团队建设,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管理,科研成果转化、科研奖励;开展国(境)内外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教授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组成人员和负责人选任;院(系)表彰、奖励,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以下事项由院(系)党组织会议研究形成决议或决定,并送交党政联席会议贯彻落实,主要包括: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关于加强院(系)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有关决策部署的具体措施;师生思想政治工作、教风学风和师德师风建设;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和安全稳定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巡察整改工作。党政联席会一般每2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组织书记、院长(系主任)协商后可随时召开,根据议题内容,由党组织书记或院长(系主任)主持,院(系)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参加,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根据议题需要,由党组织书记、院长(系主任)协商确定列席人员。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组织会议。
7.坚持党政齐抓共管。健全院(系)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做到党建工作与行政工作统筹谋划、整体推进。院(系)党组织对院(系)党建工作负主体责任,党组织书记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院(系)行政负责人坚持抓业务必须同时抓党建,党建工作和业务工作同谋划、同安排、同落实。院(系)党政负责人之间及班子成员之间要开展经常性谈心谈话,建立沟通协调常态化机制,增进理解支持。对院(系)的工作考核,要同步考核党组织书记履职情况和行政主要负责人重视支持党建工作情况,并与评先评优、职务晋升等挂钩。
三、重点工作
8.着力强化院(系)党组织政治建设。把政治建设摆在院(系)党组织建设首位,旗帜鲜明讲政治,固化“第一议题”制度,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深刻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强化在重大办学问题上的政治把关作用,把好人才培养使用、交流引进关,突出政治标准,严格教师资格和准入制度,落实思想政治、师德师风“一票否决权”;把好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关,加强对自选教材的监督检查和违规处理;把好重大学术活动关,坚持学术研究无禁区、课堂讲授有纪律、公开发表有要求,对于发表错误言论等违反法律规定的,要严肃批评教育、及时处理。加强对院(系)学术组织的指导,强化对院(系)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读书会、讲座、论坛、学术沙龙等的引导和管理,落实“一会一报”“一事一报”制度,管好各类思想文化阵地,确保院(系)工作方向不偏离。院(系)党组织每年至少要召开1次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统一思想、增进团结、互相监督、共同提高。不是党员的行政领导干部可列席民主生活会。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召开情况应按相关规定如实向学校党委报告。
9.全面推进党支部建设。党支部是党在高校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按照有利于加强党的领导、有利于人才培养、有利于直接联系服务师生的要求,教师党支部一般按院(系)内设的教学、科研机构设置,本专科生党支部一般按专业或年级设置,研究生党支部一般按专业或学科设置。根据工作实际和需要,探索依托重大项目、科研平台、创新团队、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业群和学生公寓、社区、社团组织等设立师生党支部,注重通过将党员教师、辅导员编入等方式在低年级设立党支部,需设立支部委员会的要设置到位。注重发挥党支部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师生、宣传师生、凝聚师生、服务师生作用。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党支部要定期召开支部委员会会议,党支部书记每年至少讲1次党课。坚持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每年至少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一般每年开展1次民主评议党员。坚持谈心谈话制度,支部委员之间、支部委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每年谈心谈话一般不少于1次。坚持主题党日制度,党支部每月相对固定1天,组织党员集中学习、过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议事和志愿服务等。严格落实换届提醒督促机制,确保基层党组织按期换届。建立完善院(系)党组织班子成员联系师生党支部工作制度,落实软弱涣散党支部限期整顿举措。
10.切实加强发展党员和教育管理监督。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加大在高层次人才、优秀青年教师和优秀学生中发展党员力度,及时把各方面先进分子吸收到党内来。健全落实党员领导干部和党员学术带头人直接联系培养教师入党积极分子制度。将团组织推优作为确定28岁以下青年师生入党积极分子的重要渠道,建立完善从高中到大学、从大学到研究生阶段入党积极分子接续培养机制,加大在高校低年级学生中发展党员力度。建立把骨干教师培养成党员,把党员教师培养成教学、科研、管理骨干的“双培养”机制。加强党员日常教育管理监督,充分发挥党支部直接教育、管理、监督党员作用,加强政治理论教育,突出政治教育和政治训练,强化党章党规党纪和党的宗旨教育,进行革命传统教育和形势政策教育,注重知识技能教育。定期开展党员党性分析,加强分析研判,全面掌握思想状况;教育党员按时足额交纳党费,及时排查党员组织关系,做好新生、毕业生和出国(境)学习研究党员组织关系管理,毕业生流动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高校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教育管理,严肃稳妥处置不合格党员。
11.不断加强基层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每个院(系)至少配备1至2名专职组织员,具体负责本单位发展党员、党员教育管理等党建日常业务工作。根据工作实际,可选聘1至2名兼职组织员。注重选拔党性强、业务精、有威信、肯奉献的党员学术带头人担任教师党支部书记,加强“双带头人”教师党支部书记培育使用,推动院(系)领导班子成员优先从优秀的“双带头人”教师党支部书记中选任;注重从优秀辅导员、骨干教师、优秀学生党员中选拔学生党支部书记。大力提拔使用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优秀党务干部,有计划地选拔中青年业务骨干到党务工作岗位锻炼。制定党务工作队伍培训计划,强化党的基本知识、纪律规矩和党建工作方法学习培训。
12.全面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做好党的基本路线教育,深化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教育,国情教育、形势政策教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教育、国家安全教育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师德师风建设的全过程,帮助广大师生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加强意识形态阵地管理,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办好思想政治理论课,推进课程思政建设,拓展新时代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形成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的良好氛围和工作机制。建立健全院(系)领导联系师生、谈心谈话制度,及时了解师生思想状况和具体诉求,把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推动思想政治工作传统优势和信息技术高度融合,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加强党建带群建工作,指导党支部认真履行组织、宣传、凝聚、服务师生的职责,重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学生会组织和学生社团等作用,共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院(系)党组织书记、院长(系主任)每学期至少为学生讲1次思想政治理论课或作1次形势政策报告。
13.持续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院(系)党组织是院(系)全面从严治党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全面从严治党的组织领导和推动落实。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结合院(系)实际持续加强选人用人、招生考试、财务管理、科研经费、合作办学、学术不端、师德师风等重要领域、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廉政风险点的排查梳理和防控,持之以恒反对和纠正“四风”。要按照规定加强对同级纪检组织的领导和保障,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主体责任,定期专题研究纪检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场所、设备设施等条件保障。要积极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抓好巡视、巡察、审计反馈问题整改,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院(系)纪检组织要按照《中共四川省纪委机关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中共四川省委教育工委关于印发<四川省省属高等学校管理单位纪检组织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川纪发〔2023〕5号)文件要求,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同级党组织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四、组织领导
14.落实领导责任。高校党委要切实负起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把院(系)党组织建设摆上重要位置,纳入学校总体工作规划,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落实党建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高校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其他党委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结合业务分工抓好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的建设工作。健全高校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把院(系)党组织建设情况,纳入高校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和完善高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联系点制度,每名领导班子成员分别联系1至2个院(系)党组织和师生党支部,每学期至少到联系点调研指导基层党建工作1次。建立经常性督查机制,定期调度通报院(系)党组织建设情况。
15.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建立健全院(系)党组织党建工作考核评估制度,推进高校各级党组织书记抓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全覆盖,院(系)党组织书记向学校党委述职,师生党支部书记向院(系)党组织述职,并按照“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作出综合评价,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干部选用的重要依据。对评价等次未达“好”的党组织书记,其个人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对综合评价为“一般”“差”的,要进行约谈、限期整改。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对履行责任不力、党的建设长期薄弱的,严格依规依纪追究院(系)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
16.强化基础保障。各高校应结合实际落实院(系)党组织工作经费,原则上按照每名党员每年不少于100元的标准列支工作经费,并将留存党费按不少于50%的比例划拨至院(系)党组织,同时按在校生总数每生每年不低于20元的标准设立党务工作队伍建设专项经费。要进一步拓展和完善专职党务工作人员职称晋升渠道,加强政策倾斜,对于兼职担任党支部书记、委员的党员教师,可根据工作实际,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中设立相应的岗位津贴。加强对各级党校、党员活动室、党员资料室、党建网站、党员教育基地等阵地建设的投入,整合资源,建好、用好“党建工作室”“党建走廊”“党建角”等,确保每个院(系)党组织至少有1处固定活动阵地,为基层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便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