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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大学中层领导干部兼职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24-07-12 浏览量:

成都大学中层领导干部兼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中层领导干部兼职行为,在坚持从严管理的基础上,更好地发挥人才的作用,促进人才资源有效配置,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教育部《高等学校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若干规定》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中层领导干部,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本职工作上,不能因为兼职影响其应履行的职责;经批准兼职的,在兼职活动中要严格遵纪守法,维护学校利益。

第三条 学校中层领导干部经批准可兼任与本单位或个人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等职务。

第四条 学校中层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总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其中在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的,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1个。

学校中层领导干部在高水平学术期刊担任编委或在国际学术组织兼职,兼职数量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也应履行备案手续。

第五条 学校中层领导干部根据单位工作需要和本人教学科研需要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的,须严格按照以下审批程序办理:

1.由干部本人书面提出兼职申请报所在单位党组织。

2.干部所在单位党组织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审议通过后向学校党委提交干部兼职请示,内容包括拟兼任职务、兼职理由、是否取酬;兼职单位成立时间、宗旨、业务范围、主管单位以及干部当前兼职情况。属继续兼职的,需说明干部已兼职时间和任期。

3.干部兼职请示及兼职单位出具的邀请函、社会团体章程、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或民政部门同意筹备的文件等材料,一并报党委组织部审核。

4.党委组织部提交干部兼职议题报党委常委会审批。

第六条 中层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若确按有关规定允许领取报酬的,须经学校党委批准,获得的报酬应该全额上缴学校,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第七条 学校中层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的,任期届满继续兼职应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兼职不得超过2届,所兼职务未实行任期制的,兼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年。对到国际学术组织或有国(境)外背景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的,要认真把握,必要时应当听取有关主管部门意见,了解其政治倾向和相关背景,不得到有敌视、分化我国背景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

第八条 学校中层领导干部职务发生变动,其兼职行为应当按照新任职务的相应规定管理;职务变动后按规定不得兼任的有关职务,应当在3个月内辞去。

第九条 学校中层领导干部不担任领导职务后,其兼职可不再按照领导干部管理。

第十条 学校中层领导干部的科技成果转化,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但获得股权激励的领导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得的奖金或股权,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中层领导干部按有关规定并经学校党委批准领取的报酬及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取奖励、股权激励等情况,应当公开透明,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并在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和年度述职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十二条 对未经批准兼职或者经批准但违规取酬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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