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处级干部离任、接任交接工作程序,加强对处级干部的监督和管理,保证处级干部职务变化后各项工作的连续平稳运行,根据干部管理有关规定及《成都大学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的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处级干部(以下简称“干部”)。
第三条干部在办理调离、晋升、转任、退休等事项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书面离任交接手续。
第四条干部离任交接的主要事项:
(一)整体工作情况。主要包括本岗位的岗位职责、目标责任和工作要求,以及分管范围内已确定开展但尚未开展或正在进行的各项任务的安排及执行完成情况,正在进行的重大事项、重要项目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情况。
(二)资产情况。主要包括工作范围和职权范围内的资产情况、设备状况、经费及各种财务账册管理状况、资金使用及分配状况、债权债务状况、合同履行情况等;离任干部个人保管和使用、借用的公物、公款等。
(三)人事情况。主要包括领导班子结构、工作分工,单位人事编制、岗位设置、人员状况等。
(四)文件档案资料。主要包括单位的文件、合同、工作计划和总结,重大决策等重要的业务档案资料;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五)对外联络工作。与上级主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兄弟单位及其他单位的工作联系,相关联系人等情况。
(六)需要交接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交接程序
(一)交接准备。干部职务任免的文件下发后,离任干部对本人所承担的工作目标、任务进展,按已完成和未完成工作进行分类整理,做好交接准备。
(二)整理文件物品。离任干部要对本人经手的文件资料和个人保管使用的公共财务进行清理,并列出清单。
(三)填写离任交接表。离任干部要按照要求如实填写《成都大学处级干部离任交接表》(见附件),并按交接表所列项目准备交接资料。
(四)正式离任交接。
1.离任干部与接任干部商定时间,由接任干部对交接内容进行逐项核实。
2.交接后,由离任干部与接任干部在交接表上签字确认并注明交接时间。交接表一式四份,离任干部、接任干部各执一份,一份留离任干部所在单位存档,一份送党委组织部备案。
3.当接任干部暂时不能到位的,学校或有关单位应指定工作接收人,督促离任干部和接收人履行工作交接手续。
4.对于工作交接后发现的疏漏事项,离任干部须配合做好补充交接工作手续。对于在工作交接过程中已经写出说明,但在接任干部继续处理该业务时出现困难,需要离任干部协助的,离任干部应积极协助处理。
第六条交接注意事项
(一)交接手续一般应在学校发布干部职务任免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二)离任干部应对移交前的事项及有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接任干部应对已接交的事项及有关材料负责。
(三)干部在离任、接任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严禁突击花钱,严禁搞迎来送往等活动。
(四)履行经济管理职责的离任干部,在学校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须配合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五)涉密设备、文件、资料按照保密有关规定进行交接。
(六)对于无故拒不履行工作交接手续、工作交接不彻底(包括事后发现有隐瞒未报的待处理事项)或不坚持原则、弄虚作假的干部,按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条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2024年6月7日起施行。